拍卖指南
委托人无法交付标的应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30 22:08:062010年4月2日,某拍卖公司与某县招投标中心签定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机器设备一批共计129台套。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4月3日依法在省市级主流媒体刊登拍卖公告。公告定于2010年4月13日上午在该县招标投标中心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公告刊登后,有许多竞买人咨询看样、查验标的。拍卖公司也在拍卖会前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备案。拍卖会如期举行。在拍卖会上,有四个竞买人参与竞买。最终由持2号牌的刘先生以84.5万元竞买成交。竞买成交后,买受人依约如期付清了成交价款。2010年5月13日,买受人、委托人、产权方一起到现场清点标的物。清点结果是短少29件标的,短少率达21.7%,而且是主要钢构件短少。买受人提出调减成交价,产权方、委托人均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最终买受人要求委托方将成交价款退回。后经买受人、委托方、产权方协商,委托方将成交价款全额退回买受人。2010年8月3日,买受人向拍卖公司要求退回已交拍卖佣金25350元及赔偿损失40980元。纠纷自此产生。拍卖公司认为,买受人提出的退回佣金并赔偿损失的要求是无法满足的。其理由如下:
一、拍卖人受某县招标投标中心委托,拍卖某县木材公司破产财产。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后,依法在省市级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接受竞买人咨询、看样、报名登记,依法办理工商备案,并于2010年4月13日上午在某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大厅公开举行了拍卖会。拍卖人派出了本公司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一切依法合规,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二、买受人依约前来咨询看样,查验标的,查阅拍卖资料,并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交纳了竞买保证金,买受人取得了合法的竞买资格。在办理报名手续时,买受人向拍卖人承诺:本竞买人已领取并详细阅读拍卖资料,对标的现状进行了审验,对标的现状的全部情况(含瑕疵)已完全知悉并认可。而本次《拍卖规则》第五条规定:本次拍卖的标的包括:机器设备一批,易耗品一批。同时特别提醒竞买人注意:拍卖人提供的数据资料仅供参考,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等以实物为准(含瑕疵),如与实物现状有出入,以实际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款。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亲自审验标的,了解有关情况,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竞买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拍卖会场上,拍卖师还专门宣读了这条“特别提醒”。买受人在拍卖会上举牌应价,以起拍价84.5万元成交,并当场签定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对这些规定买受人是知道的,并给予了认可。买受人的竞买行为是合规合法的,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三条拍卖标的提取规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向委托人提取成交的拍卖标的。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时,应对拍卖标的进行认真验收,如发现与展示资料有数量差异,应于提货时向拍卖人提出,并可要求拍卖人退货或赔偿损失。拍卖人在拍卖前已对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缺陷,或者真伪难辩等情况作了说明的,买受人不能以该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缺陷、真伪向拍卖人退货或要求其赔偿损失。拍卖人在拍卖规则第五条中明确约定如所列数量与实际不符时以实际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款。因此,买受人在提取标的时以数量短少为由提出退货是违约行为。但在拍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受人与产权方达成协议完全退货,并由产权方、委托方将成交款全额退还,这是买受人与委托人双方的事情,与拍卖人无关。拍卖人将保留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再者,既然买受人选择了退货,就无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成交确认书》第五条规定:“可要求拍卖人退货或赔偿损失”,要么选择退货,要么选择赔偿损失。买受人既然选择了退货,就无权选择其他。
拍卖人与委托人于2010年4月2日签定的《委托拍卖合同》第一条规定:拍卖标的: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以下标的:(1)、标的一至标的四,详见清单。标的一清单列明有129台套设备,而实际交付时短少28台(套),短少率达21.7%。《委托拍卖合同》第三条规定: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时间:拍卖标的由甲方负责保管,并在拍卖后,由甲方负责直接向竞得人交付(转移)标的。交付时间为缴清成交款后10日内。《拍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因此,无法交付标的的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
四、本次拍卖程序合规合法,成交结果真实有效,拍卖人收取的佣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依法收取,是拍卖人收取的劳动报酬,无可争议。根据拍卖人与买受人签定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三条拍卖成交标的价款中规定: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定后,买受人应当场向拍卖人支付成交标的价款;同时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金额3%的佣金25350元。《委托拍卖合同》第四条佣金、费用及结算方式:1、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乙方(注:即拍卖人)按照标准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佣金率:3%)由甲方(即:委托人)代收。拍卖人收取的佣金是委托人收取买受人的佣金后转付给拍卖人的,拍卖人并未直接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拍卖人是受托人,依照《拍卖法》依法合规操作,并且顺利完成一切拍卖程序,并无任何过错。
因此,拍卖人在拍卖工作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是合规合法的,无可争议。
综上所述,买受人向拍卖人提出退回已交佣金及赔偿损失的要求不能成立。如果要退回已交佣金也应由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由委托人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