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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拍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24 12:45:20

关于印发《拍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8.22   关键字:拍卖基金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中拍协[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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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拍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各拍卖企业:

为了提升拍卖行业社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拍卖基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拍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名称为拍卖基金

第二条  为吸引、动员、争取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国拍卖行业的资助,支持拍卖相关公益事业发展,扩大社会对拍卖行业的认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起设立本基金

第三条  拍卖基金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捐资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基金在中拍协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财务基金科目,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基金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运作原则,保证基金规范、安全、合理、高效利用,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本基金来源为:

(一)发起人的捐赠;

(二)社会捐赠,即关心拍卖行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现金、实物捐赠;

(三)基金增值,即通过银行存款、投资、持有债券、基金、股票、等理财方式,科学、规范运作基金所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中拍协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方式等。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本基金应当用于:

(一)   促进拍卖领域新兴专业化市场发展;

(二)   推动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拍卖专业教学研究;

(三)   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加强行业理论建设;

(四)   资助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公益项目;

(五)   其他符合拍卖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使用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助用途、资助使用方式等。

第四章  基金管理机制

第九条  中拍协设立拍卖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筹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管委会原则上由不超过3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人,由中拍协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副主任24人,由主任提名,经管委会表决通过;委员若干人,由主任从对基金有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的代表人中提名,经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由管委会主任或者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提交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拍卖基金管理规则;

(二)决定拍卖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三)审议和批准拍卖基金的年度预算、资助和投资计划,审议上年度决算;

(四)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委员出席,形成决议须有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日常办公及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中拍协秘书处,由主任一名,成员若干组成。

第十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基金管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执行基金筹资计划和资助服务项目;

(三)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项目实施报告;

(四)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基金设立监事会,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管委会委员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中拍协常务理事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产生和罢免应当经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管委会委员及其近亲属、基金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管委会会议,向管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管委会遵守法律和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定期(每年)向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向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监事的监督和质询,接受行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委员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管委会委员、监事、管委会办公室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五章  基金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应当终止:

(一)基金无法按照设立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二)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终止;

(三)发生需要终止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终止后应剩余财产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管理用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开展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来源:中拍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