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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异议个别法院网络司法拍卖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1 09: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对司法拍卖的操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的如何交有关单位拍卖、变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的具体情况,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应严格依照现行的司法解释,严格履行司法拍卖程序。

浙江省个别法院,委托无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司法拍卖显然是曲解了民事诉讼法、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正如选定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产生,而不能随意挑选一家无鉴定资质的机构一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也是如此,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拍卖资质的机构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拍卖。而浙江个别法院委托无拍卖资质的网络公司进行司法拍卖,这种司法拍卖与现行有效的规定是冲突的,个别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委托司法拍卖权,法院就可以不受司法解释等规范而任意拍卖,显然是曲解法律,错误地适用法律。

法院不能绕开司法解释,另辟蹊径搞拍卖

诚然,司法拍卖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浙江个别法院绕开现行的司法解释,另辟蹊径的搞拍卖是违法的。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人民法院在委托拍卖时,必须正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作者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